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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

作者:经济管理学院    访问量:次    发布时间:2016/05/02 21:31:15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

学生证是学生的身份证明,学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后由学校统一发给学生证。为规范学生证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领到学生证后必须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第二条 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在开学报到时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初先交费后注册,未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第三条 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一个学生只能持有一个学生证。学生要爱护珍惜,注意保管,不得损坏,不准转借送人,不准擅自涂改,不准作抵押。

第四条 持证人擅自涂改的学生证一律无效,如以此为手段进行违法乱纪活动,学校将从严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凡持证人将学生证转借给他人,由学生证而引起的后果均由持证人负责。

第六条 学生证如遗失,学生本人必须写出书面材料,说明遗失的原因、时间和地点,并声明作废。学生证丢失后未及时进行声明和挂失者,所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七条 学生证一般在每学期期末补办。需要补办学生证的学生可到所在学院学工办提出申请。各学院学工办将相关材料收齐并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交到学生工作处教育管理科,由学生工作教育管理科统一集中办理。

第八条 学生证中“乘车区间”一栏内的到达站名,应填写父母所在地就近的火车站名,填写后不得涂改。如果家庭所在地变动,需要更改时,必须由学生家长工作单位或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

第九条 学生证乘车优惠卡充值时间为每年的11—12月份,其余时间不予办理。充值时可办理消磁补卡手续。

第十条 学生丢失的学生证,补发后又找到的,应将找回的学生证交回学生工作处教育管理科,再由教育管理科统一交学生工作处注销。

第十一条 学生毕业或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生工作处注销。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学生工作处2005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