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0432-63509680
校园邮箱:356893232@qq.com
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科学研究 >> 科研管理 >> 正文

关于教师申请知识产权事宜的补充规定

作者:    访问量:次    发布时间:2021/04/07 09:13:51

学校为了鼓励知识产权申报工作,2017年学校制定了《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吉农院院发[2017]64号)和《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科技奖励办法》(吉农院院发[2017]21号)文件,加大了知识产权项目的奖励力度。为了规范学校知识产权相关事宜,特制定补充规定。

1.此规定适用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

2.上述三种知识产权形式,原则上都要有校内及以上级别项目支撑,含大学生创新项目。

3.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学校在认定过程中要有实物作为认定依据。

4.软件著作权在认定过程中要有软件运行作为认定依据。

5.此补充规定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获批的以上三种知识产权认定工作。每年12月30日前学校将统一组织当年授权的知识产权进行实物认证和软件运行测试。

6.对无法提供专利的项目支撑、实物或软件的,学校将不作认定。

                         

                          科技处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