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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科技学院落实《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访问量:次    发布时间:2021/04/07 09:17:21

各教学单位:

根据吉林省科技厅、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审计厅、吉林省外事办公室、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八个厅室联合下发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实施方案》文件要求,为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对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横向课题管理等有关规定参照执行此《实施方案》,特此通知。

    第一条 简化预算编制。

除设备费外,其他开支科目无需单独填列明细表格;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第二条 直接费用实行分类总额控制。

(一)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四个科目按同一类管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等四个科目按同一类管理。

(二)两类之间的预算调剂需履行调剂审批手续。同一类预算内授权课题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

(三)设备费内部调整,调减,购置明细变化,均由承担单位负责。

第三条 技术路线和团队成员可适当调整。

(一)在研究方向不变、成果指标不降低的前提下,科研人员在项目实施期间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在项目验收时予以说明。

(二)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需要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可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履行调整手续后进行相应成员调整。

第四条 管理由过程管理向目标管理转变。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由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对省管项目,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方式。

第五条 严肃学术诚信。强化科研人员责任和诚信意识,对违背承诺与诚信要求的加强责任追究,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第六条 改进科技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合作活动,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对省级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统计范围。

第七条 明确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的操作办法。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离岗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实行科研人员兼职、离岗公示制度;科研人员兼职、离岗按规定获取的合法报酬原则上归个人所有。科研人员在兼职、离岗期间的工作表现和业绩,作为参加本单位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年度考核等的重要依据。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条 制定产学研结合管理办法。对于横向课题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探索建立项目立项环节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审核机制,在项目评审的同时进行预算评审。在项目验收时进行一次性综合验收评价。

第十条 学校原制定的相关办法和细则,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实施方案》(吉科发政[2019]169号)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