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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    访问量:次    发布时间:2021/04/07 09:18: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包括工程研究中心、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各类学会基地等。

第二条 建设科研平台的指导思想:根据学校的办学宗旨,在注重应用基础研究的基础上,紧密围绕科技前沿、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突出优势与特色,开展应用技术研究。

第三条 建设科研平台的总体目标:打造高水平的科研队伍,培育高级别科研立项,取得高质量科研成果,为申报省级及以上级别的科研平台打下坚实基础。

第四条 校级科研平台每三年评审一次,平台建设期为三年,每次评选2~3个为校级科研平台进行建设。已获得上级立项的科研平台在建设期内按校级科研平台管理,其中省级及以上学会基地认定为市厅级基地,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第五条 每个平台给予建设经费5万元/年,用于平台运行的日常支出;学校每年12月份对平台建设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建设期满后学校进行综合验收,通过验收的可以继续申报下一轮建设,未通过验收的取消申报下一轮建设资格。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报校级科研平台首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平台负责人应为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近三年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二)平台成员三年内取得立项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不少于5项,累计科研经费2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不少于5项,累计科研经费5万元以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学生为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专业)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学术论文人均1篇以上,其中重要期刊(或外文检索)论文2篇。

(三)平台的学术梯队结构合理,形成3~5个稳定的研究方向,每个研究方向成员不少于3人,每个方向设方向带头人1人,方向带头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平台成员中具有博士(含在读)学历人数应达到30%及以上;平台带头人和方向带头人不能同时参加多个平台;平台成员最多可参加2个科研平台,其科研业绩和学术成果只能明确服务于一个平台,不能重复使用,也不能拆分。

(四)科研平台应有固定场地,具备开展高水平科研工作的条件。

第七条 学校鼓励跨院部、跨学科联合申报科研平台。

第八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科研平台申报表》;

(二)科技处组织校内外专家评审,并将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章 科研平台的管理

第九条 科研平台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科技处代表学校对平台建设进行统筹管理,学院(部)是平台建设和运行的依托单位,负责平台建设的组织实施和具体管理。

科技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平台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二)组织制定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指导平台的建设和运行;

(三)组织各级科研平台的遴选、年度考核和验收工作;

(四)组织申报上级科研平台工作。

第十条 院(部)主要职责

(一)结合院(部)发展目标及学科发展方向,指导平台确定研究方向、任务目标和工作计划;

(二)为平台提供相应的建设、运行条件,支持平台开展研究工作,创建学术团队,推动学科建设;

(三)对本单位所属各级科研平台实施监督和管理;

(四)组织申报上级科研平台工作。

第十一条 科研平台实行主任负责制,科研平台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共同体,主任全面负责科研平台工作。

第十二条 平台主任根据科研任务需要,建立稳定精干的科研队伍,同时吸收客座研究人员及其它兼职流动人员。

第十三条 各平台设立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和工作管理机构,管理机构成员不低于5人,其中校外专家不低于1人;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平台主任兼任,设秘书1人,负责平台建设期各种管理制度、文件、平台基地等资料的整理与汇编工作。

第十四条 经费管理

(一)平台建设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平台建设项目的经费严格按照平台建设的规划及经费预算内容执行。

(三)平台负责人应自觉维护财经纪律,费用支出应严格参照省级科研平台有关规定执行。

(四)平台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开展与本平台建设相关的日常运行支出。经费使用依据《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以下支出范围使用:A类设备费,包括购置设备费用、设备升级改造费用、设备租赁费用,此类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30%;B类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此类费用不超过总费用的50%;C类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费用,此类费用不超过总费用的20%。

第十五条 在建设期内的自然科学类和人文社科类平台需完成表1中校级科研平台业绩考核指标。

表1 校级科研平台业绩考核指标

第十六条 检查与验收

(一)平台立项获准后,负责人与学校签订《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科研平台建设计划任务书》。

(二)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考核一次,对于未开展工作的取消资格并停拨下一年平台建设经费。

(三)各科研平台必须在每年1月15日之前向依托学院、科技处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包括重要学术活动、课题申报、拟完成科研成果、成果转化情况和经费使用预算等;必须在每年12月30日前向依托学院、科技处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科技成果年报,内容包括:

1.科研平台年度运行情况;

2.已开展的重要工作,包括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学术会议纪要、课题申报组织及结题、学校及省部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工作和任务落实情况等;

3.科研业绩,包括人才培养、获取项目、发表论文、出版论著、获得奖项、获取专利和为社会服务情况等;

4.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

5.财务收支报告。

各科研平台需将每年的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和科技成果年报及佐证材料装订成册,做好档案归档工作。

(四)建设期满,学校进行综合验收,验收通过后保留校级平台称号,可优先推荐省级及以上重点科研平台的申报。验收不合格的平台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如达不到整改要求,取消所在院部申报下一轮校级科研平台资格。

(五)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的各类科研平台立项的校级平台,视为终期验收通过。

(六)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后,需要按照主管部门管理办法和《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评估,并执行相关规定。

(七)对于不按省部级主管部门、学校要求开展工作,不提供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报告、科技成果年报和档案归档的科研平台,暂停其经费使用,并对平台主任全校通报;对于科研平台在上级检查验收中,被要求整改者或被评为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遇到上级政策调整时,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办法》(吉农院院发201724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20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