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吉发办〔2017〕3号)有关政策法规,为规范学校科研仪器设备、材料采购行为,提高科研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效率,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科研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类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可追溯、注重效益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 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要按照项目预算执行。无仪器设备预算的项目一律不得进行采购。采购的仪器设备应完成资产入账及财务报销等环节。 第五条 单项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或材料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组直接进行采购,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组按要求自行验收。 第六条 单项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或材料20(含)万元以上的,由学校组织集中采购,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根据采购规模、范围、途径以及设备的性能等因素确定采购方式,可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的设备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专家组,会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进行验收;其中50万元以上项目需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从校外邀请至少3名专家一并参与验收。 第七条 进口设备的采购,应按照财政部、财政厅有关规定办理论证、审批手续。 第八条 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价值在1000(含)元以上的履行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其中横向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需要交付委托方的,须在项目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注明其名称、数量和金额,并提供委托方的验收证明,其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不办理资产入库手续。 第九条 各单位或项目组自行采购活动应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规定者,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遇到上级政策调整时,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科研项目仪器设备自行采购管理办法》(吉农院院发〔2017〕6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