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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访问量:次    发布时间:2021/04/07 09:23: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吉科发政〔2019〕16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的资金,包括政府部门直接下达给学校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项目并由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科研经费以及学校年度预算安排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公司等)委托的项目经费;境外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科研项目(含党建研究项目)、科研平台、学科建设、科技创新团队、科技人才和科技服务等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章 经费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领导责任,并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以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合规和有效使用。

第六条 项目主持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对票据的合法性和业务的真实性负责。项目主持人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无条件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七条 各学院(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按学科归属对本单位科研经费承担监管责任。要根据本单位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各学院(部)科研负责人对科研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负直接领导责任;指导项目主持人编制经费预算,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配合科技处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检查。

第八条 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相关制度的制定,项目合同的审核和管理,核定科研项目类型,审核对外协作费的拨付,指导和审核项目经费预算,预算调整和资金使用等;监督科研经费使用进度,提供项目结题信息;组织协调科研项目的决算、审计工作并对科研项目进行绩效考核。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负责与科技处共同指导项目主持人编制经费预算;负责对已批复或签订合同书的项目提供经费到款通知、预算执行进度、经费使用、预算调整、结题经费审核、决算报告、税费缴纳等指导和服务;严格经费支出审批手续,按照有关制度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对经费预算使用和支出票据的准确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协助审计处完成项目审计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科研项目所需自行采购的仪器设备进行采购、登记、使用和管理的指导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主持人应根据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的指导下,结合项目研究实际需要,遵循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与校外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时,应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情况,分别编制所需的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是指申请的项目(合同)经费和自筹经费(即学校配套资金及社会资金等)。

支出预算包括直接经费预算和间接经费预算。

(一)纵向科研项目:除设备费外,其他开支科目无需单独填列明细表格。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10%的,按照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分类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间接经费预算,按照不超过直接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不再限制绩效支出比例,具体核定比例如下:

1.500万元及以下为20%;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为13%;

3.超过1000万元的为10%。

(二)横向科研项目: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编制经费预算。

(三)对外协作项目:我校作为协作单位或合作单位,按合作协议划拨经费,并进行单独预算。

(四)校内科研项目:只能编制直接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间接经费预算不得调整。直接经费实行分类总额控制。

(一)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四个科目按同一类(B)管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等四个科目按同一类(C)管理。

(二)两类之间的预算调剂需履行调剂审批手续。同一类预算内授权课题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直接经费预算进行调整时,应根据是否发生大类间调整,由项目主持人填写“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表”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大类内部调整备案表”,科技处据实签批,并在验收(结题)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到计划财务处备案予以调整。

(三)设备费(A)内部调整、调减、购置明细变化,均需学校审批。

(四)横向科研项目:由项目主持人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委托方加盖公章确认,科技处签批并备案,计划财务处复核后调整预算。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支出必须用于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有关的各项经费支出。

第十六条 直接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直接相关的经费,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对外协作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有关直接经费的支出办法,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第三十一条执行。

第十七条 间接经费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经费中列支的相关经费,主要包括管理费和绩效支出。其中管理费是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绩效支出是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支出。

(一)管理费:学校对纵向项目按合同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横向项目不提取管理费,按合同规定转拨到其他单位的对外协作费不提取管理费。

(二)绩效支出:按项目合同书(任务书、预算书)执行,绩效支出在考核基础上分两次发放(经费到账及验收后),项目管理部门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主持人在调离学校时,应及时清理所负责的科研经费。对于在研项目,应将科研经费转给项目组中本校在职人员,经所在学院签批,填写“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特殊事项说明”,由科技处审核后报项目委托单位批准。

第十九条 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按《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科研仪器设备、材料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根据科研项目需要自行组织的小型会议,报销时需提供经科技处审批的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和会议预算。

第二十一条 当年取得的报销票据(以报销票据上的日期为准),原则上当年报销。当年12月份取得的票据,可延长至次年3月31日前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审批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和逐级审批制度,按学科、专业归属相应学院(部)管理,所有科研经费支出必须由项目主持人签批,无法归属到相应学院(部)的,由科技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笔支出额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持人、学院(部)分管科研的负责人签批,直接到计划财务处会计科(左家校区财务管理科)审核报销。

第二十四条 单笔支出额5~10万元(含5万元)的,由项目主持人、学院(部)分管科研的负责人、科技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单笔支出额10~20万元(含10万元)的,由项目主持人、学院(部)分管科研的负责人、科技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科研校领导、分管财经校领导审批。20(含)万元以上的,履行大额资金联签手续。

第六章 支出范围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支出应当采用银行汇(转)款或公务卡结算。对于极特殊情况确实无法通过银行或公务卡结算的,且现金额度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必须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经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七条 委托方转拨的经费到账后,计划财务处按经费金额开具相应票据,并提供到款凭证。对于需要提前开具票据的,应由项目主持人向科技处提出申请,经科技处批准后,项目主持人持合同书并提供委托方或合作方的单位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和纳税人识别号到计划财务处收费科开具票据,项目主持人应负责及时收回项目款项。

第二十八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计划财务处会计科应及时通知科技处。科技处根据项目合同下达“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科研项目到位经费通知单”,并按规定提取科研管理费,同时向计划财务处提供项目合同。计划财务处综合科负责录入学校财务信息服务平台,并通知项目主持人。

第二十九条 科研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票据必须是印制有国家税务局监制章的税务票据(火车、飞机、汽车、轮船及部分交通费票据除外),或为印制有财政部门票据监制章的行政事业性收据,从境外取得的原始票据,遵从国际惯例。付款单位名称必须是“吉林农业科技学院”且内容据实填写完整,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三十条 经办人按“票据粘贴单”要求粘贴原始票据,并在学校财务信息管理平台审批后,到计划财务处会计科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直接经费支出规定

(一)设备费报销范围:是指购置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购置、运输、安装、租赁经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二)材料费报销范围:各种原材料、试剂、药品、标本和样品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装卸、包装运输等经费。材料费发票上应当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单价、金额;若货物名称为办公用品(少量)、食品、药品、试剂、材料等应附货物明细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科研用动、植物的购买、养殖和种植费及从个人手中购买的农副产品均应提供当地国家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白条收据不能报销。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报销范围:支付给校外单位或校内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经费。报销时需提供测试化验加工费经费明细和收费标准。单笔支出额2万元及以上的还需提供测试化验加工合同或协议。

(四)燃料动力费报销范围: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仪器设备、农用机械设备等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经费及排污经费。

(五)对外协作费报销范围:是指在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委托合同中,明确需要转拨给合作单位的款项。支付对外协作费时,须提供外协合作合同。

(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开展科学实验(试验)、项目调研、数据收集、野外考察、野外观测、参加科研会议、学术交流、项目组成员的出国经费及境外专家来华工作所发生的经费等。

出差人员应当是科研项目组成员,出差前履行出差审批程序,审批日期在出差当日或出差前。

1.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订票费、退票费、签转费、意外保险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托运费可与交通工具合并计算,填写在差旅费报销单相应交通工具栏内。

2.出差人员需要租车前往,需在学校指定租车公司租车,并履行计划财务处需要的审批手续。

3.住宿费发票应写明住宿人数、天数、住宿标准及金额,住宿费标准参照《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出差人应出具相关材料说明,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由项目主持人、学院分管科研负责人签批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4.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5.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除青海、宁夏和新疆标准为120元/天以外,其他省份均为100元/天。

6.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临时聘用非项目组成员(含本专科生、研究生、博士后及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参与项目调研和科研会议,应填写“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特殊事项说明”,经项目主持人、学院(部)科研负责人、科技处处长签批后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

7.项目组成员使用科研经费出国的,报销时应附邀请函和调研报告。项目主持人邀请境外专家来华工作的,其国际旅费、城市间交通费据实报销并附专家护照复印件。

8.项目组成员不得参加在风景名胜旅游景地举办的科研会议或以科研会议名义变相旅游,报销时需附科技处处长签批的会议通知。

由举办方统一承担食宿或规定交纳的会务费中包含食宿费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实际在途天数计发。

(七)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报销范围: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编审费、翻译费、资料费(资料采购、复印和印刷费,购买图书等)、文献检索费、查新费、专业通信费、邮寄费、论文版面费(不含外文润色费)、专用软件购买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经费。在书店、出版社或网站购买图书的,必须提供购书清单。

(八)劳务费报销范围:是指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经费以及社会保险补助经费,开支标准参照吉林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报销时据实填写“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劳务费发放表”,写明领取人姓名、单位(学号)、工作量、标准、金额、电话号码、开户银行、银行卡号和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内容。劳务费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专家咨询费报销范围: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不含校内专家)的经费。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报销时应按专家咨询费标准填写“吉林农业科技学院专家咨询(评审)费发放表”,注明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职务、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开户银行、银行卡号、金额及咨询方式。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发放标准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专家咨询费900~1500元/人天(税后)。具体标准见表1。

表1 专家咨询费标准对照表

项目

半天

不超过两天(含两天)

超过两天

会议咨询

按发放标准的60%执行

按发放标准执行

第一天、第二天:按发放标准执行;

第三天及以后:按发放标准的50%执行。

现场访谈

或者勘察

按照上述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

通讯咨询

按次计算,每次按发放标准的20~50%执行。


(十)其他支出报销范围:是指除上述经费外,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直接经费,如:土地房屋租赁费等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明。

土地房屋租赁费等除取得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发票外,还需附租赁合同或协议,并按照《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决算与结题管理

第三十二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应及时到科技处办理验收结题手续,到计划财务处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并根据经费预算和支出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项目主持人对经费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经费决算由科技处、计划财务处签批同意后,按照相关要求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并由科技处存档。

第三十四条 上级和横向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校内项目按年预算,年终学校将收回剩余经费。

第三十五条 对于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主持人应及时全面清理往来款项,并在结题前全部处理完毕。

第三十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按主管部门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结余资金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2年内使用完毕,2年后还未使用完的,由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回。

第三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按委托方的合同或协议约定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应在3个月内办理经费结账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计划财务处通知项目主持人,结余资金由学校收回并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十八条 项目无故终止或取消的,科技处要及时通知计划财务处停止报销。计划财务处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项目剩余资金和依据项目所发的匹配资金、工作量核算资金等全部追回,本人三年内不得申报该部门项目。在征得项目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监督与审计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制度,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性,科技处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十条 科技处及各学院(部)应加强对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监督项目组按照合同和预算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第四十一条 科技处对项目和经费决算进行组织验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1.编报虚假合同,虚假项目预、决算;

2.截留、挪用或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资金;

3.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和材料;

4.使用虚假发票,套取科研资金;

5.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经费;

6.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7.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8.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9.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取消项目主持人今后三年内同类项目申请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对违反国家法律和财经纪律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审计处按规定或需要对科研项目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由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督促项目组及时整改。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遇到上级政策调整时,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细则》(吉农院院发201720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