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校管理制度综合改革,提高综合科研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工作量是指当年在职的教职工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开展科研工作形成的工作量,只作为学校分级考核的依据。科研工作量计算中,一个单位科研工作量参照一个标准学时。 第三条 科研工作量计算的主要范围包括:科研项目、科研奖励、学术论文、著作、专利、品种、标准、重点学科、平台、团队、学术交流和服务社会。 第二章 科研工作量的计算方法 第四条 科研项目工作量 科研项目工作量由基本工作量和纵向上级项目到位经费工作量两部分组成。纵向上级项目工作量=基本工作量+纵向上级项目到位经费工作量;横向和校级项目只计算基本工作量。科研项目工作量以项目组为单位,在项目合同期内,每年计入1次;若项目组(含合作项目)校内在职人员只有1人,按总工作量的50%计算。科研项目工作量计算与分配,以立项文件、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协议书)原件和实际到帐经费为依据,随意更改人员及顺序无效。立项国家、其他省份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中心的开放科研课题,按横向市厅级项目认定工作量。具体标准见表1。
第五条 科研奖励工作量 我校教师获得的各类科研奖励,以获奖证书或颁发奖励文件原件为依据。科研奖项不包括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的奖项。一项成果多次获奖,以最高奖计算工作量,同一成果获得更高级别奖励工作量时,扣除前面已计算的同一成果获得的工作量部分。具体标准见表2。
第六条 论文工作量 我校教师作为通讯作者指导学生发表的论文,认定为第一作者;我校教师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也是我校教师的,作者和通讯作者工作量各按50%计算,并依据成果排名权重系数计算作者的工作量,同一年度通讯作者论文数量不能超过5篇。检索论文发表时间以权威机构检索报告为准,中文期刊以刊物原件为准。年底前没有公开发行的累计到下一年,但只能计算一次。具体标准见表3。
注:上述国际顶级期刊(含子刊)论文、SCI论文是指在收录期刊发表的原创的研究性论文(Article)和特约的综述性论文(Review)两种类型。其他类型按四区期刊论文核算工作量。 第七条 著作工作量 著作级别和字数认定均以原件为依据;译著的工作量按原工作量的1/3计算;著作再版(修订版)按1/4计算工作量。具体标准见表4。
第八条 专利工作量 专利类别和时间认定均以证书原件为依据,未获得证书期间不计算工作量。具体标准见表5。
第九条 新品种(品系)工作量 新品种(品系)以颁发证书日期为准,未获得证书期间不计算工作量。具体标准见表6。
第十条 各类标准工作量 各类标准以标准号和发布日期为准。具体标准见表7。
第十一条 研究平台和团队工作量 研究平台和团队包括学校建设运行的各类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基地、研究中心、创新团队等;分方向成员工作量按成果排名权重系数进行分配。具体标准见表8。
第十二条 学术交流工作量 参加学术会议并作大会主题交流发言,需提供但不限于大会邀请作主题交流发言的邀请信、大会秩序册、发言稿、照片、PPT等。年度参加学术交流工作量最高不超过3次。具体标准见表9。
第十三条 服务社会工作量 科技下乡服务人员经学校认可的每天计3个工作量,年度最高不超过60个工作量。 第三章 科研工作量的要求 第十四条 成果排名权重系数 凡科研项目、科研获奖、学术论文、著作、专利、品种和标准等多人完成的科研工作,在计算个人科研工作量时,均由主持人依据成果排名权重系数进行核算。具体标准见表10。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科研工作量均以吉林农业科技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如吉林农业科技学院为第二完成单位,其工作量按50%计算,如吉林农业科技学院为第三完成单位,其工作量按30%计算。 第十六条 其他研究类项目、奖励、成果参照本办法按相应级别计算工作量。 第十七条 科研奖励、学术论文、著作、专利、品种和标准均只计算当年工作量。 第十八条 为严肃学风,防范科学研究中的不良行为,对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他人等现象,一经发现取消其工作量,从下一年度本人总工作量中扣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教职工以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署名完成的,与所从事工作直接相关的科研工作。 第二十条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吉农院院发〔2017〕6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