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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校园活动管理规定

作者:经济管理学院    访问量:次    发布时间:2016/05/02 21:27:54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校园活动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人才的场所,必须建立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校既要提倡和支持学生参加有益的课外活动,又要加强对这些活动的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综合素质全面发展,实现培养目标。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社 团 活 动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有利于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加入学生社团。

第二条 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提出并阐明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组织机构、活动方式和成立必要性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1、学生成立专业学院院内社团,由本院领导批准,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2、学生成立跨院社团,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3、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社团,须由学校主管部门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4、学校不准学生成立同(老)乡会一类团体。

5、学校禁止非法组织活动。

第三条 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四条 学生社团一般应在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内聘请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由明确本社团宗旨、有能力指导本社团活动的优秀教师担任。学生社团聘请指导教师,须经教师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

第五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范围内活动;学生社团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学生社团开展活动不得影响正常学习、生活及工作秩序;学生社团负责人对本社团活动全面负责。

第六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内外非社团人员参加本社团活动,须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被邀请人所在单位。校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院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到学生社团中进行社会、政治、学术等活动。

第七条 学生社团和个人未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办各种刊物。学校禁止出版非法刊物。

第八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不得向其成员滥收费。学生社团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社团经费、设施的管理。

第九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院主管部门注册登记,被要求登记而不登记的学生社团,学院有权予以取缔。

第十条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接受学院主管部门的指导。学院主管部门应设专人负责学生社团工作,加强对社团工作的管理、考核与评估,并对较差社团进行整顿。

文 体 活 动

第十一条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学生开展课外文体活动要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不得影响正常学习、生活及工作秩序。

第十二条 学生未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不准擅自邀请校外文艺团体和个人到学院演出。学生不得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举办院级以上大型舞会,须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主办者负责维护舞场秩序和卫生管理,配合保卫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举办自助性舞会(指收入用于补偿举办过程中支出的舞会),须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收支情况接受批准部门监督。

自助性舞会不得面向校外人员售票。

学院禁止举办以获利为目的的营业性舞会。

学院禁止学生在非节假日和非指定区举办舞会。

第十五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健康向上的审美情趣,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提高识别美丑的能力。严禁传播、复制、观看和贩卖反动、淫秽书刊与声像制品。学院禁止低级庸俗的文体活动。

第十六条 学院规定学生参加适当的体育锻炼,鼓励学生参加体育竞赛活动。

学生举办跨校体育竞赛活动,须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并征得参赛单位同意,主办者负责维护赛场秩序。

勤工俭学活动

第十七条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勤工俭学活动由学院有关部门管理、协调和指导。学院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十八条 学院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与专业学生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有利于培养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的劳动服务。学生依照学院和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可有组织的从事以勤工俭学为目的的经营性科技开发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从事经商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应树立劳动观念。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社会、政治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院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支持学生参加学院民主管理,学生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学院应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须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向学院或有关部门反映,学院应认真吸取学生意见。学生不得借故罢课、罢餐。

第二十三条 学生组织或个人未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邀请校外人员来校进行演说、报告、举办讲座和“沙龙”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举行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校园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禁止进行各种非法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