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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科技学院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作者:经济管理学院    访问量:次    发布时间:2016/05/02 21:35:42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吉农院院发〔2005〕28号)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减少或杜绝考试违纪现象,在加强教育的基础上,对学生违纪情节的判定及处理程序分别做如下规定。

一、学生违纪情节的认定及处分

1.考试中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偷看他人答卷,不听监考人员警告者,停止答卷,逐出考场,视为违纪,予以警告处分。

2.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发现私藏、私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与考试有关的纸条、笔记、书籍等),考前在课桌、墙壁、手上等处书写与考试有关内容,为抄袭提供方便者,抄袭未遂者,逐出考场,视为违纪,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3.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传纸条者,逐出考场,视为违纪,予以记过处分。

4.在课桌、墙壁、手上等处书写并查看考试有关内容或携带纸条、笔记等并查看,证据确凿,逐出考场,视为作弊,予以记过处分。

5.考试中互换试卷或拿他人试卷抄袭者,视为作弊,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6.参加省级以上考试被认定为试卷雷同者,视为作弊,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7.考试时使用手机、BP机、MP3、无线耳机等接收并查看或接收信息者,逐出考场,视为作弊,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8.冒名顶替、相互替考,证据确凿,视为作弊,予以开除学籍处理。

9.违反考场纪律,对监考人员态度蛮横或威胁、恐吓者,予以开除学籍处理。

二、违纪处理程序

1.发现违纪者,监考教师立即停止学生答卷,监考教师送违纪学生到考试违纪处理室处理,试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考试结束后填写《考试违纪处分审批表》,一式三份,学工处、系、学籍考务科各存档一份。

2.违纪学生处理,在考试监察组的监督下,对于第1~4条的处分由教务处审批,第8~9条由考生所在系和教务处、学工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长审批,处理决定于考试结束后及时张榜公布。

3.根据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违纪学生违纪科目记“零”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视其今后表现,毕业前经本人申请,由学院决定毕业前是否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本办法自二○○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